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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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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10〕17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09-07生效日期:2011-01-01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特制定《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考官和考核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官和考核员是指经各市安监局推荐,省安监局考核发证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考核委员会负责考官和考核员的管理,各市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作安排。

  第五条 考官和考核员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考官和考核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考官和考核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考官必须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担任,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含大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少于三年,有较强的业务和监管能力。

  第七条 考核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资格,持有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本专业安全培训教学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八条 考官负责主持、组织整场考试工作和监督。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考核员负责协助考官做好监督、协调、评分、汇总、上报等考务工作。

  第十条 每场考试须有一名考官和一名考核员到场。考官和考核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三项岗位人员”考核标准和省、市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严格履行考核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考官和考核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前应检查考场设置,合理安排考生。在考场器具、器材配备齐全以及考试项目、内容明确的情况下方可开展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考官和考核员必须衣着整洁并佩戴统一制作的证件进入考场,督促培训机构做好考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组织考试。考官和考核员不得擅自更改考核时间和内容。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官和考核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闲聊及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官和考核员应及时评分,汇总考试成绩,填写考场记录和相关表格,并在两天内向市考核委员会上报。

  第十五条 考官和考核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遵守勤政廉洁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品、礼金和其他形式的馈赠,不准参加可能对考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考官和考核员如有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省考核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省安监局取消其考官或考核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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