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萝劳社发[2007]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7-12生效日期:2007-08-01

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做好新入区务工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培养良好法纪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经批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推进培训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萝办【2007】2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新入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培养良好法纪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培训对象为新入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的劳动者。

  二、岗前培训由广州市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培训中心负责编写教材、组织教学与管理并建立教学评价制度,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三、岗前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指导、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教育、职工权益保障、市民生活守则、区情区况、办事指南等。

  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核实该劳动者是否参加过岗前培训,如未参加过岗前培训的,应督促或组织该劳动者在入职后30日内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参加岗前培训。劳动者可凭用人单位开具的岗前培训介绍信自行前往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对于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超过50人以上的,由区就业培训中心派人上门培训。

  五、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天。

  六、岗前培训不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七、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明,已参加过岗前培训的劳动者,凭培训证明与区内任何用人单位建立新劳动关系时,无须再次参加培训。

  八、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督促或组织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的,一经发现,由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九、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同地区相关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通告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地震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广州市地震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5年第4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5年六五环境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关于增补和变更《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应急管理装备孵化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