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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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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3〕2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4-02生效日期:2013-04-02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换的相关要求,降低企业从业门槛,激发企业经济发展活力,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现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请你们照此执行,原《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联 系 人:赵 健
  联系电话:28208971

  2013年4月2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以下简称专业施工队)安全管理,减少施工作业中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业施工队要具备安全条件,满足安全施工的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预防硫化氢中毒规章制度;

  (二)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严格作业审批程序;

  (三)专业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测人员、监护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持证上岗;

  (四)具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测能力;

  (五)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机械通风;

  (六)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三角架、照明通信等救护用具;

  (七)设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掌握救护救援知识;

  (八)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九)有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该项作业。

  二、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施工作业队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三、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施工作业队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四、施工作业队伍应在受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施工过程中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六、在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作业人员遇有违反本意见内容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员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七、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现场救援者必须佩戴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抢救,坚决制止盲目施救,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八、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施工队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需聘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施工队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

  九、生产经营单位将受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专业施工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专业施工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专业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十、专业施工队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监护人员应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十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专业施工队的日常监管,并要求专业施工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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