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
目前我省已全面进入高温酷暑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作用环境下劳动者的中暑和相关安全事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温季节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抓实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
用人单位要强化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依法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到15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晚上补工和加班。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切实改善高温作业环境和落实防暑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要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要按照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保量配足劳动防护用品,野外作业和医疗条件受限单位要在作业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同时要保证防暑降温饮料供应。
三、严格监管执法,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职业病防治和防暑降温措施办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大对监管对象落实作业场所防暑降温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