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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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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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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环〔2013〕50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22生效日期:2013-05-01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22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适用规则

  (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六)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数额处罚。涉及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一律按最高额实施处罚。对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立案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个以上法律,按处罚最高数额处罚。

  (六)从轻处罚适用原则。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轻微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规定

  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4、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5、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广东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实施自由裁量权。

  四、相关名词解释

  1、重污染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化学制浆、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热电站、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项目、造纸、电镀、纺织印染、化工、建材、冶炼、发酵、铅酸蓄电池、阳极氧化表面处理、牛仔服洗水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的项目。

  2、较重污染项目是指:除上述重污染项目外,生产工艺中含有除油、除锈、喷涂、电泳工艺的项目,以及废旧塑胶再生、畜禽养殖、屠宰、除牛仔服以外的洗水等项目。

  3、轻污染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生产废水,基本不产生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的项目。

  五、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详见附表)。

  六、本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惠市环〔2011〕11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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