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公安厅
2013年7月8 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是指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行政审批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以下简称《质量登记表》,见附件1)。《质量登记表》记录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与提交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资料一致。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质量登记表》,在申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质量登记表》。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归档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质量登记表》,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检查记录,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以上归档内容为复印件的,应当由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
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终身负责制档案可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一并归档,也可单独建档,但必须包括以上归档内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三)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项的责任追究由受理该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第二项、第三项的责任追究由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第四项的责任追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2、查阅建设工程建设档案、消防执法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应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4、形成责任调查报告。
第九条 联合调查组应当由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和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凡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
第十条 联合调查组应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责任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应作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纳入诚信体系。
第十三条 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月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统计表》(见附件2),各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向省公安厅报送一次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情况总结。
第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
2、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