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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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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2012〕165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12-11-07生效日期:2012-11-0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文件精神,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深入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5年,全市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各村、社区至少建立1支专兼职消防队,根据经济实力情况,力争配备1台水罐消防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严格落实市政消火栓规划,凡“三旧”拆迁改造或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增幅不宜低于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不超过0.19人,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要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镇(街)要完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检查督促和考核力度。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政府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

  各镇(街)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各镇(街)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与各村(社区)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镇(街)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

  各镇(街)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三)深化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市、镇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委员会章程和成员单位职责文件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业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和消防安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要利用现有的行业内部网上监管平台或建设消防安全网上监管平台,定期汇总研判,加强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镇街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物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贸、旅游、文化等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卡拉OK、网吧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海事部门在对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上消防设备及其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必查项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或变更消防全第一责任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向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成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要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推动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五)切实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大网格”,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整合各级消防安全监管力量,精细网格管理。以信息化为牵引,创建火灾综合防控网、灭火救援区域网、行业依法监管网、单位自我防范网、宣传教育覆盖网,不断延伸消防安全管控触角,形成“层级分明、责任清晰;网格精细、机制健全;点位终端、无缝对接;科技支撑、运行高效;管控到位、服务先行”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格局,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工作落实难的问题,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2012年全部镇街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2012年达到应建的60%,“十二五”末全部达标。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质检、工商、经侦等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深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八)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镇街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一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要将消防宣传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有递增,为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配备消防宣传车辆、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者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党委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兼职消防辅导员可商消防部门指派由专业人员担任。“十二五”末,力争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2年市及中心镇建成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并投入使用,2015年所有镇街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少儿消防教育培训中心。

  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九)切实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加快推进“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身边火灾隐患。要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各镇街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物或场所,2015年前,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十)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十二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火灾高危单位和3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十一)着力强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公共部分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撤离全部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人员住宿。单个用户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的,作业期间不得在实施装修作业的用户内居住。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地下铁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五、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消防理论研究和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和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按国家标准和《东莞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队伍,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镇街政府要出台政策规定,确保各类消防队伍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和评功、评烈时,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要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十四)有效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镇街要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2年底前,全市30%的现役消防中队要达到铁军中队标准。2013年底前,市、镇两级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要按照《东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强化全市六个战区的联合灭火救援演习。要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十二五”末,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要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根据地铁建设需要,探索建设轨道消防站和高速公路消防站;要进一步加大港口水上消防力量投入。

  (十五)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六、切实加强考评和问责

  (十六)严格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各地要对照“幸福东莞”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参加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消防工作落实中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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