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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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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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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办函〔2012〕4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02-14生效日期:2012-02-14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

  根据《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东环办〔2011〕22号)要求,2011年以来通过优化升级和整合入园等措施,对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了整治,目前整治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基本确定了原地保留、整改、搬迁入园的企业名单。为切实做好上述企业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市局公布的原地保留、整改、搬迁入园企业切实做好日常监察工作:

  (一)对原地保留企业,要按照规定频次做好日常监察工作,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对要求整改的企业,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市局的整改要求,确保企业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重点污

  染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要求搬迁入园的企业,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做好搬迁工作;对拟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程序提请市政府实施关闭。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搬迁、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分局、环监分局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环境监察职责分工,按照市局办公室《关于2012年污染源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东环办函〔2012〕1号)的要求执行。

  三、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要严格依据合法有效的环保审批、验收等文件进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蔡国海;联系电话:233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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