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的创新发展,也是从基层抓好隐患排查工作,做到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的有效手段,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等,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属地全面领导,部门牵头负责,企业自查自治,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加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力争到2014年底,在全市基本建成科学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动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理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明确基层监管职责。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哈政发〔2013〕4号)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具体承担企业调查摸底、安全宣传教育、属地企业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动态管理等任务。
(二)逐级做好事权划分。按照“事权清晰、重心下移、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市与区县(市)、区县(市)与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厘清各层级的监管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格局,实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无缝化。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9〕19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在所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中,辖区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地区,应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按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干部;辖区企业较少、监管任务较轻的地区,可指定相关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加挂安监站的牌子。同时,要依据《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黑安监联〔2010〕9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乡镇、街道设立的安监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进而形成覆盖全市的三级安全监管体系。
三、夯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
(一)认真做好企业分类分级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管行业就要管安全”原则,依据《哈尔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摸清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进行分类定级工作,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模式。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安全隐患动态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加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化信息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化资源,建设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企业数据库。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加快制定本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及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完善相应制度流程。要采取统一招标、统一软件编制、统一设备配置的方式,实现市、区县(市)两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化信息平台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资源共享,建立起纵向从各级政府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横向覆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四、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资金,其中区每年不得少于100万元、县(市)每年不得少于50万元,专项用于整改牵动全局、影响较大的安全隐患,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严格考核。各级安委会要根据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阶段工作要求、标准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日常执法检查、日常部署工作完成情况等纳入对部门、属地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12〕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特点进行类别划分,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对其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对各区、县(市)本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和其他等8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哈安发〔2010〕96号)、《哈尔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安发〔2012〕34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校外教育)等行业。
(三)市工信委:负责铁路道口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
(四)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易燃易爆等行业,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和劳教所等的所属企业。
(六)市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企业。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业企业。
(八)市环保局:负责Ⅰ—Ⅳ类放射源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
(九)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含市政、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等)、燃气、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含出租车)、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公路养护和水路运输等行业。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以及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
(十二)市农委:负责市辖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自然水域渔业捕捞等行业。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汽车销售、屠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拍卖、典当等行业。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等行业。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直属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直属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等行业。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点、宾馆(星级)、旅行社。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等行业。
(二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十二)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刷和新闻出版等行业。
(二十三)市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十四)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医、兽药等行业。
(二十五)哈尔滨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和港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及依法审批和管理的船舶。
(二十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征收、物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业。
(二十七)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等行业。
(二十八)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游乐设施运行以及道桥维修、园林绿化等行业。
(二十九)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系统内企业。
(三十)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
(三十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银行业。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证券期货业。
(三十三)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保险业。
(三十四)哈尔滨电业局:负责本企业。
(三十五)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负责本企业。
(三十六)哈尔滨供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三十七)哈尔滨排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按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4个方面评级指标,评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由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第九条 由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就评级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对初评为C、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将中介机构安全现状评价情况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复核,复核结论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由最终认定部门负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最终评级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分级结果汇总后,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15日。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最终认定部门进行复核,最终认定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将最终分类分级结果录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其中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扣除相应的评分构成降级;
(二)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1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3次以上(含)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1级;
(五)存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出现否决性安全隐患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降级的,自属地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做出降级决定之日起,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消除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自认定符合条件之日起,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复核期间级别发生变动的,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自生产经营单位改、扩建或其他基础信息变更之日起,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
内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C、D级单位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冶金等工贸类、人员聚集类、工程建设类、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录入市及各区、县(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监管(管理)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其中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B级单位不得少于20学时,C、D级单位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五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1次例会,各区县(市)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例会,市安委会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例会。
第二十七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按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阶段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市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进行重新认定。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三条 对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对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级别提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安全生产进步奖的评选。对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并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通过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