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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瓦斯(煤层气)管网输送和利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瓦斯(煤层气)管网输送和利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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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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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办〔2013〕30号

颁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11-26生效日期:2013-11-2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8月1日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煤矿瓦斯(煤层气)管网输送和利用隐患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22号)要求,结合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立即组织辖区煤矿瓦斯和煤层气抽采企业,开展全面的煤矿瓦斯(煤层气)管网输送和利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的重点是:煤层气集输管线的设计、材质、施工、保护、安全距离和安全标识等是否符合《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等法规标准规定;低浓度瓦斯输送和利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可靠;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预案相衔接,维护、抢修队伍和装备物资是否落实,以及维护、抢修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在企业自查的同时组织进行抽查。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务求实效。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三、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2月30日前将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牛军;联系电话:010-64463225;

  电子邮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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