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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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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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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环〔2022〕105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30生效日期:2022-07-30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修改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
  (五)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六)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电子邮箱:zhssthjyjjb@zhuhai.gov.cn,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

  第五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应提供有效手机号码作为唯一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和违法情形;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生态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予以受理并电话或短信告知举报人,同时对举报材料加密并移送执法人员查处。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情况,将举报人的协助程度分为三级:
  (一)举报人准确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举报人发挥了一级协助作用;
  (二)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且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举报人发挥了二级协助作用;
  (三)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自行调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举报人发挥了三级协助作用。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的协助程度、违法行为的环境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发挥一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给予发挥二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罚款金额3.5%的奖励,给予发挥三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立案处罚的,最少奖励1万元。案件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线索,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可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
  (三)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的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于查办案件贡献较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发挥一级协助作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发挥二级协助作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挥三级协助作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该项奖励不适用叠加奖励。
  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可以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举报活动期限、奖励标准、违法行为分类及情形等。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奖励: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二)一次举报多项符合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一案一奖”的原则处理;
  (三)举报人举报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0%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举报内容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三)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四)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奖励审核工作,对举报人的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办理申领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发放奖励的,应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发放。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按奖励核发程序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案件材料信息及处理情况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人索要财物,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珠环〔2020〕18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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