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1-15生效日期:2023-11-15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三款中的“工业”修改为“行业。”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开展符合学校特征、学生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设施,对造成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和体育奖金”修改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和体育奖金”。

  三、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去第四十八条。

  (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前三项修改为: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三)将第三条、第八条至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五、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2.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3.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六、对《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中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控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下达2024年度威海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矿山救援规程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执行 76 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