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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规202209

2022-9-22 22:0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77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5、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以上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整改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中,发现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委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制定复查验收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治理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并根据效果评价报告制定复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排查记录应当载明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监控。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个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应当可供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报送一次: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机械制造、建材、电力单位和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五)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隐患排查处理信息情况,不得停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仍然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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