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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8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9-2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58 | 评论: 0
摘要:1、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8-09

2023-08-09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企业应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餐饮企业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餐饮企业液化气瓶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餐饮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标准;

餐饮企业应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8-03

2023-0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了解

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审查。

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论证内容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经营人应具备安全条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7-26

2023-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依法配备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设备产品质量要求

第七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生产的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合格。

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8-22

2023-0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适用范围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了解

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含初期运营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

运营主管部门应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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