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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4年3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4-4-2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794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3、节约用水条例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3、节约用水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二、安全生产
7、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机组检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4-06

2024-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国家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得到补偿。

分类补偿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分类补偿和补偿的范围。

地方分类补偿

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还可能得到地方分类补偿。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了解

地区横向补偿的范围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4-01

202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排污登记

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排污许可证副本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

承诺的排放限值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在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的更严格排放标准。

环境管理台账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3-09

2024-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节约用水条例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措施三同时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限制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限期停止使用列入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企业需要建立节水管理制度;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将面临限期节水改造。

工业集聚区的节水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工业集聚区内企业需要实行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03-12

2024-03-12

国务院办公厅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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