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解读:新能源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摘要:EHS.CN法规解读:新能源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5年第一季度(1-3月)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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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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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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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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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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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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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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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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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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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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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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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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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对能源法的发展历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的发展定位一直存在争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使得这些争议难以统一。此外,虽然之前有一些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对各自领域的能源发展有一定引领性规范性的作用,但缺乏一部统领性的法律。双碳目标的确立是推动《能源法》出台最重要的驱动力。
目的:第一条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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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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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低比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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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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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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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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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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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风电、光电开发利用,使用光伏的企业会起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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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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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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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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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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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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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技创新将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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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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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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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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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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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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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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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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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节能低碳评价方法(JT/T 85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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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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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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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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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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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道路客货运企业,汽车客运站运营企业、汽车货运站(场)运营企业的节能低碳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客货运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在用的汽车客(货)运站(场)运营企业的节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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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改扩建按要求进行节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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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客货运企业
节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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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量化方法,得分由定性类指标与定量类指标之和构成,满分100分。
定性类指标满分为40分,包括节能低碳管理制度及体系1项评价指标。
定量类指标满分为 60分,包括节能低碳运输装备应用及运输组织管理、碳排放强度水平2项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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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企业按评价方法和要求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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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汽车客运站运营
企业节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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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评价内容及要求包括:选址、工艺设计、客运站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设备、计量;
5.2 评价内容按其重要程度分为关键项、一般项和鼓励项,并满足表4的要求。关键项和一般项评价结果为“符合”和“不符合”;鼓励项的评价结果为“符合”和“未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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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运营企业按要求实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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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车货运站(场)运营企业节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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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评价内容及要求包括:选址、工艺设计、运输及搬运装卸设备、货运站(场)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设备、计量;
6.2 评价方法评价内容按其重要程度分为关键项、、一般项和鼓励项,应满足表5 的要求。评价方法应按5.2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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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站(场)运营企业按要求实施低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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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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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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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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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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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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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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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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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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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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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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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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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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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纳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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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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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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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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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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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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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确定各区消纳责任权重,将消纳量分解到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相关经营主体,并对消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购买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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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购买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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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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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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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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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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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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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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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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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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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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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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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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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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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义务)
纳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排放报告应当包括纳管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排放类型、排放量等内容。
纳管单位应当对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年度排放报告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纳管单位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纳管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排放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有关情况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单位的具体范围和报告要求,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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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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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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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配额清缴)
纳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相应予以注销。
纳管单位可以使用购买的碳排放配额,或者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用于清缴,但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清缴。
纳管单位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后仍有结余的,可予以结转;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纳管单位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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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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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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