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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存储风险大,罚款警示为大家!

2025-8-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4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罚款5000元。
          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11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00箱/100千克,店面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200箱,超过许可证核定储量100箱,超出比率100%。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超量存储的100箱烟花爆竹退回到批发企业某商贸公司。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罚款5000元。


专家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200箱,超过许可证核定储量100箱,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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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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