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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5年5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8-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8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3、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5-16

2025-05-16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关于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二)加强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

(二)加强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聚焦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化工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方面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防范水环境风险。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和沿黄河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成效。到2027 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

方案要求加强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别是化工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工业园区运营企业需提升污水处理效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防范水环境风险。

(三)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三)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雨季水量超过合流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承载能力时,采取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强化监测抽查,建立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到2027年,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60%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行动方案提出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黑臭水体整治。水务及污水处理企业将承担更多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任务,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和服务范围。



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4-30

2025-09-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配合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所有企业需依法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如提供必要信息、接受调查等。

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需保留其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4-11

2025-04-1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一、提升电池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一、提升电池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快电池本体安全研究,推进电化学储能电池技术进步,规范电池系统设计和生产制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电池产品生产销售,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1、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加快电池本体安全研究,推进电化学储能电池技术进步,规范电池系统设计和生产制造,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电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电池生产企业提升自身资质和质量控制水平,以满足更高的准入标准。
3、电池生产企业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市场禁入。

二、开展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论证评价。

二、开展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论证评价。项目单位强化项目安全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对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电化学储能项目开发企业需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的全生命周期中加强安全管理。

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化学储能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筑牢项目安全根基,加强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安全运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化学储能项目开发企业需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的全生命周期中加强安全管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4-17

2025-04-17

国家消防救援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的运营企业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严格内部审批公告。

二、严格内部审批公告。单位应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审批程序,并在动火作业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三、严格作业人员管理。

三、严格作业人员管理。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施工单位需确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使用无证或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

四、严格作业现场管控。

四、严格作业现场管控。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期间,应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火灾、爆炸的,应立即组织疏散、报火警、实施扑救。

1、动火作业区域必须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作业现场需清除易燃、可燃物,并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5-13

2025-07-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1、企业需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2、企业需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鉴定申请被退回或延误。
3、对于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上

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三)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四)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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