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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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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

2025-9-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59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代替2019修订版,本次修订内容只有一处: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解读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25-07-07       生效日期:2025-07-07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代替2019修订版,本次修订内容只有一处: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19年(已被修订 旧版)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异地生产单位在特区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特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025年(新版)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NO

适用条款及内容

企业实施要点

1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规定

2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特种设备停用半年以上的,应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重新启用的,应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3 

第十八条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1)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2)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5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应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NO

适用条款及内容

企业实施要点

6 

第二十一条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
  (一)使用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检验合格证明。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

7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8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9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二)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三)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相关规定:


NO

适用条款及内容

企业实施要点

6 

第二十一条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
  (一)使用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检验合格证明。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

7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8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9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二)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三)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相关规定:


NO

适用条款及内容

企业实施要点

13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14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
  (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5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二)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立即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

16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

17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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