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四十条禁止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4日
长沙市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四十条禁止性规定
1、严禁无许可证照、证照失效生产
2、严禁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禁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4、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
5、严禁非法下单
6、严禁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
7、严禁使用禁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8、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9、严禁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0、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11、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12、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无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承揽业务
13、严禁电气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14、严禁工(库)房和防护屏障、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达标组织生产
15、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16、严禁室温34℃以上和0℃以下从事1.1级工序作业
17、严禁雷电、暴风雨天气作业
18、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9、严禁违抗监察指令
20、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严禁带药检修机械)
21、严禁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22、严禁刮、铲、撞击干涸后的蘸尾药和引燃药
23、严禁对含有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采用筑压方法封口
24、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25、严禁违规销毁药物、半成品和其它危险性废弃物
26、严禁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27、严禁在干燥散热时翻动和收取药物、半成品
28、严禁穿化纤衣物上岗
29、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擅自离岗
30、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31、严禁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和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
32、严禁不落实企业负责人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33、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
34、严禁涉药烟花爆竹机械“带病”运行
35、严禁使用未经安全性能和技术论证的设备和工艺
36、严禁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
37、严禁将剩余烟火药留置在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38、烘房加温干燥药物时严禁人员进入
39、严禁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
40、严禁酒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