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加强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12-01-20生效日期:2012-01-20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根据公安部关于“清剿火患”战役和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动落实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现就加强消防控制室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43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66号)等文件,对消防控制室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事项进行部署,全面推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确从事消防岗位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但是,我省消防控制室目前持证人员不足3000人,距离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相差很远。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安排,加强督促检查,扎实推进消防控制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二、要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统一部署,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不断提高消防控制室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率,2012年达到40%,2013年达到80%,2014年达到100%。要认真研究、抓紧制定三年达标方案,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力争在2012年底前持证上岗,其他场所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在2014年前全部持证上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址: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nvq.net.cn/;2、广东省新世纪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网址http://pxxx.gzchsoft.com/)。同时,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火警火情的及时处置。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把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同研究部署、同检查督促、同责令改正、同实施处罚、同考核评比。在消防业务受理、建设工程审核和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及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对所有已经设置和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都要把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予以处罚。同时,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工作,切实做到控制室操作人员懂法律、懂技术、懂操作、懂流程、懂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请及时报总队防火监督部指导处和宣传处。

  附件: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持证上岗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六十五条规定,单位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救援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修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日常考核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处作业安全指南(简版)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的函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