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2025〔2025〕85号)等法规文件,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管控范围,对HFCs进行使用、销售等的企业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近期,生态环境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进行了升级,已具备HFCs备案管理功能,为依法依规做好HFCs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备案企业范围
1.HFCs使用企业:HFCs受控用途的使用企业。
2.HFCs销售企业:HFCs销售企业。
3.HFCs维修企业:从事含HFCs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4.HFCs回收企业:从事HFCs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5.HFCs再生利用企业:从事HFCs再生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
6.HFCs销毁企业:从事 HFCs销毁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要求
1.HFCs使用、销售和维修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备案。2025年备案工作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开展。
2.从事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经营活动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相关资料。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备案。
3.HFCs使用和销售企业采用年度备案方式,年中新增业务可随时申请备案;从事 HFCs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经营活动企业采用初始备案方式,备案资质长期有效。
二、数据上报要求
HFCs及其混合物的使用(含受控用途、原料用途和维修
使用)企业应于每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报送该年度的月度数据报表。
三、管理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要求根据生产使用及经营情况进行备案,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在管控物质销售环节,企业应当主动向上下游企业提供备案情况。
(二)备案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材料至少3年。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已备案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备案和数据报送工作,及时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HFC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对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及未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企业依法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省级备案 王晨莹020-34326386,崔金山 020-83629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