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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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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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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函〔2014〕15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4-08生效日期:2014-04-0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6月30日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钱塘江流域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11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杭州市:杭州市区、萧山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

  (二)金华市:金华市区、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

  (三)衢州市:衢州市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

  (四)绍兴市:诸暨市。

  (五)丽水市: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

  二、标准名称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三、实施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项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请各地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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