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湘交安〔2012〕434号)等文件精神,省厅已在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试点以来,相关参保施工企业降低了行政成本,投保保障范围扩大,理赔效率加快,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施工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果,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道路运输、高速公路施工、普通公路施工和水上危货运输、危险品港口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重点行业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保障,厅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明欣同志任组长,赵平、胡建新、陈石祥(常务)同志为副组长,厅安全监督处、基本建设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处、农村公路建设处、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厅直行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湘政办发〔2011〕79号文件的规定,厅安委会设立由厅安全监督处、厅直行业管理局、保险经纪公司、共保体保险公司和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协会派员组成的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办公室,由厅安委办主任李建斌同志兼任防灾防损办公室主任。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实施。
二、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行业管理局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安排,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提高交通运输企业对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水平,积极做好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等前期准备工作,营造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依法督促道路运输、高速公路施工、普通公路施工和水上危货运输、危险品港口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重点行业企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安全生产示范创建、重点监管名单制度、信用评级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既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也未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安监财务〔2012〕38号),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行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也可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依照规定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
三、进一步巩固高速公路施工试点推行成果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要巩固前阶段试点工作成果,2017年11月30日前凡参与省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含土建、路面、房建、绿化、机电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BOT项目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湘政办发〔2011〕79号、湘交安〔2012〕434号文件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施工企业可选择加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014年第二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畴保险公司共保体进行投保。施工企业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费由各项目业主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一次性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