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4〕37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07生效日期:2014-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云厅字〔2014〕8号),明确了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湖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湘办〔2014〕29号印发),强调湖南省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现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产业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州(市)以上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县(市、区)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州(市)以上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会议,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三)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新闻发布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事故处置、调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安全生产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和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在湘和省属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频次

  (一)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成16个由厅级领导带队、相关专家为骨干、各行业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以综合性检查督查和专业性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突出重点时段,不定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市、县、乡政府(或安委会)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市、县两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以上,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次以上。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副职,对分管部门、行业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以上。乡镇(街道)党政班子副职每月带队检查至少1次。

  (四)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协调,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副职每2个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其中,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1次,副职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2次。

  三、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地方及其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

  2.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5.建立和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系统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情况;

  6.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及考核情况;

  7.安全生产投入、监督管理队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关键部位的监管情况;

  9.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及其落实情况等。

  (二)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是抽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

  1.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建设、安全许可等证照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培训记录、危险源登记、应急演练等)的建立及更新情况;

  4.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6.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或责任险执行情况;

  7.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系统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整改以及重大危险源整治、监控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方式。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看、听、问、议”等多种方式开展明查暗访,深入调查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严格检查程序。检查要做到“六有”:即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跟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向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交办,并指定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三)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 “谁督办、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搞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并作为事故问责依据,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责任。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重点时段、重点工作的要求,及时开展检查。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的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要纳入对地方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同地区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 250—2014)第1号修改单、《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61—2015)第1号修改单、《细菌性腹泻临床实验室诊断操作指南》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活性炭吸附治理有机废气相关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