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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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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07生效日期:2025-05-01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4月7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施工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计列,专门用
  于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遵循“足额计列、据实支付、规范使用、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管理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应按照本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费率为2.5%。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金额不得压减。
  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报价中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安全生产费用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总承包单位依法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及其计量方式、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详见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已列入实体工程(含除安全生产措施费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和设计已考虑的安全支护措施等)正常施工作业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相关费用;
  (二)泥浆泵、搅拌机、抹平机、钢筋切断机、掘进机、挖掘机、旋挖钻机、装载机、液压支架等普通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三)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施工机械、设备、构配件的购置费、维护及保养费;
  (四)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或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险等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五)施工单位职工(含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七)因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
  (八)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专家咨询、第三方技术服务、广告宣传费用等;
  (九)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十)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十一)员工入职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十二)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支出;
  (十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不得使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等。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后执行。编制使用总体计划时,鼓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根据规范和合同有关规定按月编制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明细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安全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可按照上述程序编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法人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要求并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每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月度统计、年度汇总的要求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且应每月自查与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纳入施工月报。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据实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采用现场计量、据实支付为主,总额包干为辅的计量支付方式。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无法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或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和项目法人审定后,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方式。总额包干费用宜控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计量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现场计量、据实支付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实物工程量(材料与设备等)结算单、工作成果和影像资料等。总额包干计量凭证应包括分项台账、影像、工作成果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能够形成固定资产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应按折旧进行计量。折旧计算方法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和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起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的安全生产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凭上述规定的真实有效凭证,在每期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中按程序核销,直到核销完成为止,剩余费用应按照安全生产投入及措施落实情况据实及时支付。
  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的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剩余费用应按照安全生产投入及措施落实情况据实及时支付。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对于建设周期长且资金投入大的跨年度项目,允许按照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至少50%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低于合同确定金额的,差额部分项目法人不予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应当退回项目法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计列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序号

主要内容

计量方式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开关箱的防雨、防尘和防砸及周边安全防护设施,线路保护、电器防爆、防触电、防雷设施(漏电、接地、触电、避雷等保护装置)。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2

洞口(各类洞、井、坑、沟、口等)、临边、临水、临空(高处作业面、陡坡、高处危险边沿悬空处、操作平台、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基坑等)、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储存区、施工区加工场所(指钢筋加工场、木工加工厂等)、材料垂直运输影响区域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带、安全绳、生命线、防护棚、护栏、安全网、防坠器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3

穿跨邻河流、公路、铁路、地上(下)管线、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建(构)筑物、农田等施工、运输及拆除、爆破等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防护设施。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4

施工期基坑、沟槽、边坡、围堰及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等)的完善、改造与维护。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5

工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完善、改造和维护。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6

安全专用的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设备防雨棚、防砸棚、防护围栏等设施;机械设备防护罩、防护套等设施改造和维护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7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栓、消防池等);气瓶防护设施(防护棚、防倾倒设施等);防台风设施(缆风绳、地锚、屋顶压板、钢管支撑等);防尘设施(喷淋降尘设施、粉尘监测设备等);防爆、防腐、防辐射等隔离墙、隔离网、隔离棚等设施的改造和维护;防毒设施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1.8

施工作业及周边区域、危险部位、施工营地的警告、禁止、指令、指示等标志、标牌;交通安全设施(警示灯、警示带、减速带、限高杆、人车分流隔离设施等);其它临时围蔽设施(栅栏、铁马、反光锥、雪糕桶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2.1

应急备用电源、应急照明灯具、应急水泵、应急电缆、应急救生用品(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应急通讯(对讲机、扩音机、警报器等)、应急药品及其它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租赁费或购置费及维护保养费。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2.2

逃生梯、逃生管和逃生船等逃生避难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或购置费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2.3

救援设施设备配备、救援队伍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培训、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咨询和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的应急演练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2.4

应急响应时人员转移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3.1

重大危险源或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监控(包括专家咨询评估费或第三方安全咨询技术服务费)。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3.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支出(包括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3.3

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等单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进行整改,以及施工单位组织安全检查和对检查发现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3.4

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自动化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设备及软件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4.1

施工单位各类(专项、综合、季节性、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前后等)、各级(单位、部门、班组及岗位)等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导所发生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4.2

邀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别部位、特别工艺、特别设施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与项目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施工专项方案、应急预案、规章制度与成果报告等进行评估,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专业安全机构、咨询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4.3

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增加的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5.1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等相关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和外来人员配备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6.1

施工现场设置的与安全生产宣传有关的标牌、口号、条幅、标语、展板、音像、图片、宣传栏等。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6.2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和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实际支出的课时费。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6.3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培训教材、书籍、刊物、电子资料、影像资料的印制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安全体验培训馆和作业人员班前安全讲台等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6.4

聘请第三方专家开展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教育培训授课费。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6.5

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7.1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8.1

用于安全监测、检测的仪器仪表、设施设备(气体检测仪等)的检定校准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8.2

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及绝缘杆等安全防护用品及工器具的定期检测检验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8.3

起重机械或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8.4

安全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所用钢管及其零配件等材料进场检验检测费用。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9.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10.1

无法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或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的维护保养的支出。

总额包干

10.2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其他支出。

现场计量、据实支付/总额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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