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中央、省属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属于技术密集型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剧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中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操作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这些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屡有发生,已成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
1、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或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化工行业或者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六条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3、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能等知识教育培训,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二)企业安全处(科)长
1、具备化工专业大专或工科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协调、安排、部署和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
3、通过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具备化工或工科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以上学历或化工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熟练掌握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等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3、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
1、具备化工专业(或工科类)中等职业(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根据培训需要,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四新”安全教育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设岗位应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涉及本指导意见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从业条件也应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企业涉及本条件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所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指导意见划分评价单元,进行专门评价。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
各市(区)接到本指导意见后,请转发到县(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