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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放射源和流动探伤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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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14〕23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5-16生效日期:2014-05-16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

  5月7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实施探伤作业中,将一枚铱-192密封放射源(Ⅱ类)遗失,致使他人受到超剂量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目前4名责任人已被刑拘。为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确保我省辐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及环保部有关通知要求,经省厅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放射源和流动射线装置探伤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清醒认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6月10日前组织开展对各类放射源和流动探伤装置的安全大检查。

  (一)对各类放射源的检查,要督促各辐射工作单位确保全部排查到位,主要检查各个放射源是否在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防盗、防丢失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闲置超过3个月放射源是否建立及时交省放废库贮存制度及落实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并完善监管档案,确保万无一失。

  (二)严格γ、X射线探伤及放射性测井等流动放射性作业单位的监管。

  1、要按照《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和《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核辐函〔2012〕17号)等要求,督促辖区内的γ射线探伤和X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认真开展辐射安全自查。重点自查各单位是否持证运营,辐射安全责任是否全面履行到位,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是否按要求办理流动作业的转移审批、异地使用备案、委托方备案等手续,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暂存库是否达到防丢失、防被盗等“六防”要求。并对各型γ射线探伤机和X射线探伤机进行严格的性能检查,绝不允许设备带病运行。

  2、要求所有γ、X射线探伤和放射性测井作业的人员必须是符合法定要求、经过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临时外聘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相关辐射作业。辐射作业必须同时由两名人员操作,并按要求正确佩戴、配备和使用个人剂量计、辐射环境监测仪及辐射剂量报警仪。

  3、要求上述探伤、测井单位的操作规程或操作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导则、标准及环保部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操作实际的应立即进行修改并组织所有操作人员学习贯彻。

  (三)各相关辐射单位,必须结合各自作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与措施,配齐必备的应急设备及防护设施,加强预案的日常演练,并与当地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正确稳妥处置,保障人身及环境安全。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辐射作业单位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无证作业单位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于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予以处罚,绝不姑息。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公安部门日前已在全省范围部署治安系统对放射源及涉源单位进行的安全大排查,积极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大排查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装备支持。

  三、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认真清查已收贮的各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按要求上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台账明细表》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统计汇总表》。加强24小时值班巡逻和视频监控,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加强与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有效联系和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防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已收贮的各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

  四、各地市、各单位应对各自监管工作方案的制定、落实和本次检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有关工作部署和检查结果请于今年6月2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各地市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1.《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台账明细表》

  3.《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统计汇总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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