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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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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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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4]17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

颁布日期:2014-10-27生效日期:2014-1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2月21日被苏人保规[2015]18号《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废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的各项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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