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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部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调整部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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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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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30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4-11-05生效日期:2014-11-0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结果》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等五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已下放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为了明晰审批责权、提高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五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一并调整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必须符合湖北省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布点要求,并将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各地环保部门禁止审批不符合布点要求的项目环评文件。

  二、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函[2014]51号)执行。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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