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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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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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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财建〔2015〕4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4-07生效日期:2015-05-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1月1日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加强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的前期工作,审核各地区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指导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再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我省各地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项目、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胜设区市,并适当向化工重点县、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以及省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三个因素。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确定各年度各项分配因素的权重比例。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具体因素如下:
  一、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因素,按照相关市县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危险性程度、项目储备情况等子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一)基础参数与权重系数(以100分计)
  1.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参数(30分),包括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数等2个子参数。
  2.危险性程度参数(30分),包括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等2个子参数。
  3.项目储备参数(40分),包括本地区上年度完成的化工自动化项目总数和省级化工自动化项目数等2个子参数。
  (二)财力调节系数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地区调节系数分别为2.0、1.8、1.6、1.4、1.2、1.0。
  (三)否决系数
  包含两个方面:项目储备参数和化工产业发展情况。若该市县上年度完成的化工自动化项目总数为零或不发展化工产业的,则本年度不予补助。
  (四)计算公式
  该市县年度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补助=经核定的该市县参数值×财力调节系数×否决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参数值×财力调节系数×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年度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因数权重。
  每年每个市县安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按队伍综合实力、对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一)基础参数与权重系数(以100分计)
  1.队伍综合实力参数(10分),分为队伍规模和队伍装备2个子参数。
  2.对外应急救援参数(35分),以出警次数来描述,分为跨市出警和本地出警两种情况。
  3.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参数(35分),分为预案演练、技能竞赛、人员培训3个子参数。
  4.应急装备维护更新参数(20分),分为当年更新应急装备费用和维护应急装备费用2个子参数。
  (二)否决项
  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管理不善,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或不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的,取消其获取本年度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计算公式
  该市县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年度补助=[(队伍综合实力权重×该市县队伍综合实力占全省比重+对外应急救援权重×该市县队伍对外应急救援占全省比重+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占全省比重+应急装备维护更新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装备维护更新占全省比重)/100]×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备具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权重。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再进行适当平衡、调整。原则上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安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特殊情况可适当高出上限。
  三、省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因素,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省政府考核等次良好以上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设区市奖励10万元;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各地安监、财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安监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并将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各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追踪问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年5月15日开始施行。原《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0〕174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8〕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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