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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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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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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川环函〔2017〕66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7-04-12生效日期:2017-04-12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及《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要求,现将我省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在提供相关资料中,未开展“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的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内容对照表,环境(安全、卫生、环保)防护距离内搬迁情况,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具备试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安全、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手续完善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前期预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

  (三)试运行计划。

  1.应载明试运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规模及利用处置方案;试运行期间监测工作方案(含监测因子、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

  2.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点,主要污染源(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二次废物)及治理措施,环保设施运行保障措施。

  3.试运行期间的各项管理制度。根据环评报告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试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环境突发事故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新建项目运行期间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联 系 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 侯爱忠

  联系电话:028-80589065

  电子邮箱:565707198@qq.com

  联 系 人: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 侯永斌

  联系电话:028-62326175

  电子邮箱:1074598395@qq.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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