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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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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安委办〔2018〕41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8-05-21生效日期:2018-05-2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目前,全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控劳动者夏季高温中暑和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在夏季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强度高,热辐射强度大,有机溶剂容易挥发,职业病危害因素活跃。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意识薄弱,通过打开空调、关闭工作场所门窗及通风设施进行降温,容易导致工作场所通风不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蓄积、浓度升高,极易引发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夏季防暑降温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宣传教育,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防止职业性中暑和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是职业性中暑和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等存在高温作业的行业企业和制鞋、家具制造、汽车维修和制造、电镀、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行业领域,尤其是使用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的用人单位为重点,督促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防暑降温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 40℃ 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一是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是在高温天气来临之际,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三是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降温设备等保健物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劳动者一旦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二)强化职业中毒防控

  1.要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接毒作业人员的教育和专业培训,将职业中毒防控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2.要规范有机溶剂的管理和使用,采用无毒或低毒等新型原辅材料来替代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

  3.要加强工作场所通风,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并开展定期维护,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要求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要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有效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一旦接触化学物质,及时冲淋和清洗,积极组织自救。

  (三)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用人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职业性中暑和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规律特点,科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现场紧急处理措施;要在存在和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设置报警仪,采取通风、检测等措施,在危险作业处增设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等设备,有效防范中毒事故发生;要加强应急救援实训演练,提升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因违章救援、盲目救援或冒险救援引发次生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反应迅速、施救科学、处置有效。

  三、突出重点领域,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接毒作业岗位等重点用人单位,加强对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要将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结合起来,对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该处罚的要从严处罚,该停产的要坚决停产,该关闭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各有关用人单位。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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