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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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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办函〔2018〕18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8-06-30生效日期:2018-06-30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物质)淘汰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尽快确定ODS物质备案、监督执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填写广东省ODS物质淘汰监管和执法人员联系表,于2018年7月6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督促企业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ODS物质备案部门应督促辖区内ODS企业,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粤环发〔2018〕4号)的要求,于2018年7月23日前通过“广东省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http://www-entser.gdep.gov.cn:9999/)完成2018年度备案工作。

  (三)建立企业清单。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ODS物质备案部门,应于2018年8月1日前,通过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建立ODS企业清单及备案档案,并将相关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环境监察部门,统一协调开展ODS专项执法工作。

  (四)开展专项执法。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部门在收到ODS企业清单及备案资料后,应联合所在单位ODS物质备案部门,于2018年9月前开展ODS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部门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提交所在单位ODS物质备案部门。

  (五)上报工作总结。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ODS物质备案部门应结合辖区内ODS企业备案工作完成情况、专项执法开展情况,撰写工作总结,于2018年9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各地应参考广东省涉ODS物质企业清单(附件3),结合2015年广东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物质普查情况,督促清单内的企业和尚未纳入清单的辖区内涉ODS企业,按照环函〔2013〕179号和粤环发〔2018〕4号的要求进行在线申报,逐步完善辖区内的涉ODS物质企业清单,并督促企业按规定保存原始台账,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二)严格查处违法行为。逐一对辖区内涉ODS企业进行检查,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执法现场检查表》(附件2)。对于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ODS,无使用配额许可证,超配额生产或销售使用的,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ODS泄露和排放,从事ODS回收、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未按规定对ODS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应严格予以查处。

  (三)完善执法手段。发挥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微信举报等手段拓宽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设立有奖举报,鼓励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开展ODS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联系人及电话

  省环境保护厅宣教交流处(张俊:020-87535331)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邓芹:020-87531427);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林奕明:020-34326162);

  附件:1.广东省ODS物质淘汰监管和执法人员联系表

  2.广东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执法现场检查表

  3.广东省涉ODS物质企业清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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