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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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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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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6-20生效日期:2019-06-2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6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

  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货运车辆”修改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将其中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修改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一、删去第六十七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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