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9月11日 被冀安委办〔2019〕55号《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废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办: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监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冀安委办〔2016〕1号)的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预防费用,是指由承保公司在本单位财务账户上予以列支,主要用于促进参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 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面向企业的宣传、教育、培训,行业性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检验检测、安全生产事故的解剖、警示教育、公益广告等方面。
第四条 事故预防费用,专款专用,当年用完,不结余不转存,承保公司每半年向承保企业和社会公布一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全省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监督本地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
第二章 事故预防费用列支
第六条 承保公司按保费总收入20%的比例列支事故预防费用,具体程序由承保公司依照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条 全省各级承保公司支付的事故预防费用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事故预防费用使用
第八条 承保公司列支的事故预防费用全部用于参保企业事故预防,全省行政区域内年保费收入的20%(至少1000万元),按省、市、县三级分别占4%、6%、10%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九条 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指导性意见,由承保公司组织制定方案和实施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所有的事故预防费用统一由承保公司及其各级分公司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出,安全监管部门不直接支配、不直接使用事故预防费用。
第十一条 承保公司及其各级分公司要主动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本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监督和指导本辖区承保公司对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承保公司要切实将事故预防费用用好,提高使用效果,不得支付与事故预防无关的费用。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使用事故预防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事故预防费用的具体使用种类和范围方式,由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本级承保公司,由承保公司通过制定年度使用计划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