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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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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03-20生效日期:2010-03-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12月27日被《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6〕111号)》废止。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化工生产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是专业技术要求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高危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化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要求,就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化工行业为技术较密集、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业,其行业特点决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及管理技能。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在产业规模、装备水平和生产自动化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明显提高,对化工生产各专业配置和人员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的相关专业教育,大量文化程度较低、未经严格专业培训教育的务工人员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从我省乃至全国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约80%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养差,安全意识薄弱,难以掌握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一些企业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我省当前化工生产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人是化工过程中保障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熟练掌握化工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具有分析评估所处生产环境风险危害因素的能力,理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按章作业对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含义,能够真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善于发现生产过程中一些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妥善安全处置。为此,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对于保障从业人员、单位的生产财产安全,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主要目标和实施途径

  (一)主要目标

  通过2-3年努力,建立我省能保证化工企业安全运行,满足不同层次、岗位专业需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岗位人员等专业人员梯次的体系,努力消灭“人的不安全行为”,为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提供人力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设立化工企业在其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率先配备符合本《指导意见》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企业相关人员;已设立化工企业通过2-3年的人员选配调整,使相关人员能符合本《指导意见》的人员从业安全条件。

  (二)实施途径

  不符合从业安全条件的相关人员,可通过国民继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以达到本《指导意见》的学历层次或专业职称以及其他从业条件要求。

  三、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分管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或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决策;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5.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6.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四)危险作业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工段(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危险作业岗位,是指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包括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或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非化工工艺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须参加由有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60学时的《化工知识及基础》相关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3.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车间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

  (五)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化工企业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属于本企业在册职工;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3.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掌握应急技能,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化工企业,按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化工企业,对照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调整期间,要督促企业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二)各地要认真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化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本《指导意见》所指化工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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