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

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防疫指通〔2020〕2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2-07生效日期:2020-02-07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夯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推进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减少工作场所人员集聚,降低疫情传播和扩散风险,坚持“三提倡、一必须、一严禁”。

  三提倡:提倡非疫情防控必需、非市民生活必需的企业适当延迟复工;提倡企业错峰复工,非关键岗位人员延后返岗;提倡有条件的企业采取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

  一必须:疫情防控期间对计划复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预防控制系列指引,确保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四个到位”,经所在地镇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予以备案后方能复工。

  一严禁:严禁不满足“四个到位”条件、未经备案企业擅自复工。

  一、企业复工条件

  除粤府明电〔2020〕6号文第一条明确的企业类型外,2月9日24时后至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申请复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规劝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回中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发生地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员工居家隔离或到各镇区指定酒店、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实施封闭管理,减少员工与外界接触。生产性岗位员工禁止外出,其余人员限制出入及与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交叉接触,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生活区。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设立企业测温点,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员工分开、分时段用餐,有食堂的集中供餐,独立分餐;没有食堂的,集中订餐,独立分餐,尽量避免员工集聚用餐。按照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引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企业复工备案办理

  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镇区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企业复工备案表》(见附件1)及《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2),经现场复核,予以备案后方可启动复工。具体备案流程由各镇区制定,各镇区疫情防控咨询电话接受备案咨询。房屋市政、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须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详情可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gd.gov.cn/xxgzbdfk/fkzs/),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复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复工后加强日常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人员防护,强化安全生产。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坚决杜绝出现疫情不报、漏报、处置不及时等情况发生。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政府检查。不满足“四个到位”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复工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以及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中企业复工备案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本通告由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复工备案表

  2.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3.各镇区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的通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