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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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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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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水污染

颁布日期:2020-06-12生效日期:2020-06-12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已由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6月12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关于废止《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东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2年3月16日通过的《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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