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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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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办〔2020〕18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0-04-27生效日期:2020-04-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领导批示,参照省内外先进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原则,全面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突出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关键环节,全链条提升、全方位覆盖、全社会参与,推动清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粤东西北地区走在前列,打造生活垃圾分类清远模式,为清远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加快“入珠融湾”步伐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制机制,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短板和问题,启动制订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地方性法律,编制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专项规划。着力将清城区中心城区打造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重点示范区域。2020年,清城区至少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市基本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1年,清城区至少两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市基本实现公共机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持续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22年,清城区中心城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县(市、区)至少一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

  1.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城区政府,责任分工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市、区、街道三级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清城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编制《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制定《清远市厨余垃圾处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6.编制《清远市区厨余垃圾示范项目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城区政府)

  7.制定《清远市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办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制定《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

  9.编制《清远市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0.研究制定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评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扩大覆盖范围

  11.清远市公共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率先在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监督,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全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全市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医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市A级旅游景区及星级以上酒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市市场监管、市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各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成员单位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3.加强对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A级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公园以及各类文体活动场馆等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因地制宜设置标识明显的分类指引和分类投放容器,并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加强现场督促引导,教育市民群众在各类公共场所能够自觉和准确地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14.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建立各类型可推广、可复制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推广模式。清城区要以街道为单元大力开展示范街道创建工作,制定本辖区示范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高水平推动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城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

  (三)实施源头减量

  15.建立和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光盘行动”,推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单位)

  16.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加强对果蔬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和规范要求,积极推行净菜上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落实限塑令,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推广使用环保购物袋,每季度开展专项检查,遏制“白色污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加强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四)提升投放水平

  21.制定和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投放指引、设施配置和作业规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2.统筹组织推进辖区范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工作,并强化日常管养,确保合理配置、便民美观、环境清洁。推动生活垃圾投放智能化和数据化,引入智能化分类设施,提高居民分类投放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3.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学校等责任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要求履行责任,对责任区域内投放点、投放容器、投放时间进行配置和设定,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并对投放人分类投放行为进行发动、指导、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发现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应向所在街道(镇)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对本辖区内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24.在社区、居住小区、公园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包括容器分布示意图、分类收集去向、责任人、咨询举报电话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5.探索搭建“互联网+垃圾回收”公众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宣传、查询、预约回收等服务,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便民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6.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五进”宣传活动,采用入户宣传、派发分类指引宣传单,加强对居民的培训指引,指导督促社区(小区)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和投放准确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规范分类收运

  27.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和分类收运能力,确保配备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8.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规划、配备一批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或新建转运站等分类设施,补齐垃圾运输中转能力短板,强化对垃圾桶、收集点、压缩站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作业规范流程标准,解决邻避现象和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9.落实“专桶专运、专车专运、专线专运”,合理规划线路,增加运输频次,确保及时清运,杜绝“混收混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0.精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流程各接驳对接点责任,清晰明确各段各点的分类收运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推广实施联单制度,确保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责任单位负责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接驳到集中收集点。收运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向所在地街道(镇)报告,由街道(镇)及时协调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1.持续开展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收运秩序整治,加强车容车貌、污水撒漏、规范运输作业等方面管理,建立运输车辆日常清洗制度,确保车身整洁,车辆防滴漏硬件设施完好,防止污水滴漏。公布分类运输车辆收运线路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转运站(点)、压缩站和收运车辆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确保分类收运体系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2.建立完善分类垃圾运输车辆、人员、文明作业、安全运输工作制度、奖惩制度,推进后勤保障专业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六)加快设施建设

  33.大型机关团体单位、学校、大中型农贸市场就近就地配套建设餐厨垃圾脱水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4.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启动并加快推进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适应的新一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推进资源化利用

  36.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人员的整合和管理,推进废玻璃、废塑料、废木质、废布碎、废纸类等低值可回收物分流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37.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环卫收运系统“两网融合”,加大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确保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八)发动社会参与

  38.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五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环保志愿服务等社会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

  39.坚持生活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将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和基本要求融入学校教育教学、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幼儿)必须掌握的知识内容。校园(含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纳入全市教育督导事项,按上级部署积极参加创建中小学校教育示范基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小手拉大手”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40.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从业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1.开展公益宣传,利用车站、码头、高铁、轻轨、公交、公园景区等公共宣传平台滚动播放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2.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凝聚广大群众力量,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全媒体、融媒体等新闻媒体,报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开设生活垃圾分类专栏,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的宣传氛围,不断增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形成“教育一个市民,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一个城市”的社会新时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4.发挥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宣传教育功能,分片区、分区域、分批次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参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

  45.各县(市、区)、街道办、社区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社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为切入点,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发动党组织、党员、志愿者和群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公众参与度和配合度,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6.将生活垃圾分类内容纳入市委、县委党校干部培训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7.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基层党建任务清单,纳入党员示范岗位创建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九)强化管理监督

  48.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机制,学习广州、深圳等先进城市经验,配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力量。〔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9.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每个街道至少配备2名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督导员,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监督、指导垃圾精准分类投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0.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1.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星级旅游饭店和A 级旅游景区行业督促、指导内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2.加大执法检查处罚力度,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3.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农贸市场、餐饮服务业、旅业的监督管理内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54.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每季度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总统计各地各部门当季生活垃圾分类各项自查情况和落实情况,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评,以季报形式通报至各县(市、区)政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予以曝光,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作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政治任务,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立行立改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清远生活垃圾分类上水平、走前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当好示范和表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强化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功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成立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系统谋划、强力推进,层层压实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力度,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要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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