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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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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应急规〔2020〕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5-29生效日期:2020-07-01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务人员

  第三条 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 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 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  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第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考试,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考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完善考试管理平台功能,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信息化,供社会公众申请考试、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推行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试机构应当实时更新并公开计划考试的考试点考场容量和可预约情况,并确保考试预约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生考核发证申请材料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方可根据月度考试计划预约考试时间和场地。
  (三)考试机构根据培训机构预约情况,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培训机构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发生调整的,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已安排考试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可另行预约或接受考试机构安排。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安排在符合国家和省设置标准并经省级或市级考试机构验收通过的考场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点不得擅自改变已验收通过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市级考试机构需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考试点进行复查,保证考试点设备设施正常。
  考试点应当对理论考场进行考生座位编排,座位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随机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实施考试。安排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安排3名(含)以上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无法承担考试任务的,应当立即向考试机构申请不接收考试安排并说明理由,经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不接收考试安排;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接收考试安排。
  (一)用电、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下称监控系统)、考试用计算机以及其他考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在考试安排的时间前消除并正常使用。
  (二)考试安排冲突。
  (三)考试机构误派考试安排。
  (四)其他特殊情况。
  考试点未经同意不接收考试安排、不承担或擅自改变考试安排的,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点成功接收考试安排后,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做好考场准备工作:
  (一)对考场进行清理布置,确保考试设备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考场无安全隐患。
  (二)对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进行调试、检查,确保正常运行,供电稳定。
  考场准备完成后,考场贴封条封闭待用。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通过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行计算机考试。
  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实行纸质试卷考试。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题库和试卷按规定实行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复制、留存、对外公布题库、试卷、答案、评分参考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纸质试卷由国家题库和省题库按比例随机生成。需进行纸质考试的地市,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由省考试机构负责国家题库试卷的申请提取。省考试机构和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分别安排2名工作人员按照保密等相关规定负责纸质试卷的交接。

  第二十条 试卷生成、交接保管等各环节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要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考试机构报告,并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考试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采集考试密钥。在考试前30分钟,佩戴统一的工作标牌,进入考试现场,对监控设备、计算机网络、考试设备设施和其他考场布置等进行最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考试:
  (一)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并核对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引导考生对号入座。考生未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或经核对身份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宣布考试规则等有关事项。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当开启开始考试状态,并指导考生登录考试系统,输入准考证和身份证号码,做好考试准备。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要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并提醒核对清点试卷,在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
  (三)监考人员发布开考信号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或实际操作。考试开始10分钟后,监考人员对考生参加考试情况进行核对确认。
  (四)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结束考试。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待监考人员确认已收回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考试用计算机或系统出现故障,开考后超过60分钟仍不能进行考试,或考试系统突然中断,经技术处理仍无法恢复原有信息的,考试机构可另行安排考试。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并交考试机构存档;采取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同时密封考试试卷交考试机构阅卷;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后,考评人员应当在考评表上签名并交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进行统计密封交考试机构。
  采取循环考试形式的,可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考试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当了解考生须知,遵守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可给予警告。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应当详细记录交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紧急情况:
  (一)大范围作弊。
  (二)计算机网络长时间中断、考试设备设施发生严重故障、考场断电等硬件损害,导致考试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的。
  (三)发生严重暴力、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四)考生操作不当或考试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五)其他紧急情况。
  监考人员遇到上述规定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考试点和考试机构,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部分或全部考生考试,采取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监控设备在考试期间对考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确保省监控中心可以随时调取视频资料。
  各考试点应当确保非考试期间监控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无效数据产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破坏录音录像资料,未经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储存和传播。
  全程录音录像应当包括考前考场准备、考生入场和考试全程、试卷密封、考后整理等现场动态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发现各级考试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安排至少两名巡考人员进行现场巡考或通过监控系统远程监视考场情况。巡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
  省应急管理厅或省考试机构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地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以实时监控为主,查阅监控录音录像为辅。
  省考试机构发现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纪材料移交有关考核发证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实施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考务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制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考试是指为充分利用计算机等考试资源,不安排固定的考试开始时间,分别计算考生考试用时,考生完成考试并离开考场后,考试机构可继续安排其他考生参加考试的考试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施程序

  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3.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4.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5.视频远程巡考人员岗位职责

  6.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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