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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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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应急发〔2020〕176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0-08-10生效日期:2020-08-10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41),进一步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各级应急部门要督促合成氨、氯碱(剧毒)、液化天然气(煤层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全面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其他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要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本级所公告的达标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对未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保持并持续运行的,抽查或核查不达标的,要撤销或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工作实绩及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各级要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在评审工作中把关不严、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的评审单位,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附件1.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docx

  附件2.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名单docx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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