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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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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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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0〕4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22生效日期:2020-08-22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2日

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是指各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相关区域管理机构,结合区域产业定位特点,开展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贸区、示范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各类区域。

  第四条 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责任分工:
  (一)各设区的市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按照应评尽评、客观合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区域现
  状评估的范围,编制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方案,明确推进措施、
  进度目标、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各类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是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编制和评审

  第五条 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自行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单位,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等技术导则中现状调查与评价要求,以及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相关区域产业定位特点,对相关区域进行环境现状评估,高质量编制《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六条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区域概况、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含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现有主要环境问题、结论等内容(参考提纲附后)。

  第七条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主要来源:
  (一)相关的国控、省控等监测断面(点位)水(含近岸海域)、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现状手工监测数据;
  (二)区域内自动监测站常规监测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三)区域内近三年进行过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
  (四)相关产业园区开展的环境监测数据;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等。

  第八条 现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足时,需结合相关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等规范要求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含近岸海域)、地下水、土壤等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补充监测。区域环境现状评估监测布点应充分考虑区域规划、已入驻企业、建成区、未开发区域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分布等。
  (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区域及上下风向布置合适点位。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区域上游对照断面和下游控制断面及周边海域分别布置合适监测断面。
  (三)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的要求布置监测点位。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发程度高、主导产业涉及医药、石化化工、印染、电镀、冶炼、皮革、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区域,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开发程度低、主导产业污染较轻的区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第九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将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缺陷,需进行修改并重新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评估报告》。

  第十条 对已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三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评价成果超过三年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的监测计划重新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各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强化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公开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推进评估成果落地。原则上三年内应至少编制一次《评估报告》,更新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以确保相关数据在有效期内。同时,应每年汇总、更新各类例行监测、监督性监测及补充监测数据的内容,供入驻企业共享使用。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发生重大不良变化,应及时重新编制《评估报告》,发布新的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已公开发布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第十三条 入驻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对入驻相关区域、符合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时,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已包含的现状监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或规定的,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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