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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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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办函〔2020〕2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0-09-15生效日期:2020-09-15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媒体报道了吴川市金海岸一带水产养殖尾水直排海造成海滩污染情况,反映出海岸带海水养殖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面加强我省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海水养殖为我省传统产业,在沿海地区广泛分布,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方式粗放,养殖污染已成为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控制海水养殖污染,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是当务之急。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海水养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加强有关部门之间合作,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二、查清海水养殖分布和排污口设置情况。结合我厅组织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合行动,在我省已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及入海排污口分类核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辖区内海水养殖单位(户)数量、养殖水域的位置和面积、排污口设置、用地、用海和养殖证办理以及生态环境管理等基本情况(详见附表)。调查掌握重污染区情况,开展对重污染区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分析评估污染源的主要污染因子和区域受污染的程度、原因。

  三、抓好重点污染区域整治工作。针对海水养殖污染重点区域,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养殖污染排放,治理修复受污染海滩、海域生态环境。

  四、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请于今年10月底前将各市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汇总表及重点污染区域调查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处),并于今年12月底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海水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308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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