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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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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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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规〔2015〕3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5-10-09生效日期:2015-10-09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本市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科学饮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审核通过后7日内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并通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容器储存间,收集容器统一安装射频识别卡;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容器储存间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的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场地;

  (二)将生活垃圾(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和塑料台布等)、建筑垃圾等混入餐厨废弃物中;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故意破坏餐厨废弃物收集装置、射频识别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符合环境标准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六)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七)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八)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制度,台账应当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

  (十)安装餐厨废弃物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

  (十一)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影响开展委托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联单的,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转移活动。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过程中向收运车辆里注水;

  (二)将收集来的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遗洒、丢弃、裸露堆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

  (四)故意破坏餐厨废弃物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造成信息采集错误;

  (五)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动物饲料;

  (六)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发改部门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部门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监测工作。

  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屠宰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以餐厨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溧阳市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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