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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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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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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办〔2012〕8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2-03-12生效日期:2012-03-12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安〔2011〕26号)、《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11〕38号)和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安〔201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市级有关部门,是指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安〔2011〕26号)所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指行业(领域)是指工贸、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领域)。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监局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能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1)对受理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具备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缴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技术服务费额度按照省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定)。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市有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将评审报告、评分表和评审结论报市有关部门。

  5、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6、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市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或者发现符合应撤消其原达标等级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市各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7、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基础档案。做好相关行业标准化建设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库,并建立其个人档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业务范围及评审人员业务能力标准

  三级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本市三级评审单位的设置、布局和评审活动的范围,由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经济结构和企业数量予以确定。

  (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做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自行或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坚持依法经营,恪守行业自律规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评审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工作资料、被评审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7、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8、落实评审单位责任,指导并帮助被评审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进行评审工作,并与评审组织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及申请企业。

  (2)按照企业规模、行业以及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必须配备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要与被评审单位所在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

  (3)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各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4)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3、现场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委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评审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五)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已取得国家级、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

  5、取得评审组织单位的备案证明。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评公正性的信息;

  3、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

  1、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标准及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督查、抽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

  2、对于评审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3、发现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以及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五、其它规定

  1、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的颁发部门,统一为负责审核和公告的市有关部门。

  2、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旅游等行业(领域),可以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按照现行的创建程序、评定标准、审核颁证等管理办法执行。

  3、工贸企业之外的其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技术服务费额度,在省标准化评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出台前,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 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2、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3、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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