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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洗砂及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洗砂及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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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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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0-15生效日期:2020-10-15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界定洗砂、石材加工等项目是否豁免办理环评手续的请示》(汕市环〔2020〕3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有关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如洗砂项目仅对未受污染的建筑废料、土石方、河道淤泥等进行破碎、振筛、清水清洗,且不排放废水;石材加工项目仅涉及切割、粘合、打磨等工序,均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二、对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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