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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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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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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金政告〔2019〕1号

颁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1-04生效日期:2019-11-04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Ⅲ类禁燃区(严格)。

  1.市区二环线闭合范围内。

  2.婺城新城区(东至二环西路,南至金华实验中学,西至白沙溪东岸,北至宾虹西路)。

  (二)Ⅱ类禁燃区(较严)。

  1.市区二环线以外、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

  2.金华开发区金西区块(东至蒋家村、黄塘徐村、莲塘村沿线,南至陆村村界,西至前仓里村、派溪李村、李水碓村西侧沿线,北至衢江南岸)。

  3.金义都市新区(东至清坊街,南至义乌江北岸,西至谷盘桥村、后田村沿线,北至沪昆高速)。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III类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未配置超低排放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II类禁燃区(较严)。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规定

  (一)限制措施。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环保排放达标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对应目录的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加快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结合本市禁燃区建设,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年度计划。到2020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Ⅲ类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已规划和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淘汰供热管网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切实抓好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支持热网、气网、电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城市规划、产业布局、项目选址、用地指标落实、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禁燃规定的,依法查处。

  四、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主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金政告〔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图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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