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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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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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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20-12-17生效日期:2020-12-17

局各直属分局、各科室: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湛环〔2020〕1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事流程,制定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事项办理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径向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反映。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7日

  (联系人:杨伯杰,联系电话:3381652)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细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事流程,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湛环〔2020〕1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制定重新审核事项办事指南如下:

  一、重新审核原则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的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原则如下:

  1、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2、若均未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若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

  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受理重新审核申请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湛环〔2020〕1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重新审核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应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超过5年项目未动工建设的原因,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的申请;

  (2)说明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4)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发生变化;

  (5)若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说明发生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建设项目落实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说明是否会颠覆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论;

  (6)说明建设项目是否还具备环境可行性,并按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下一步计划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三、出具重新审核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申请和说明、建设项目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组织对建设项目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重新审核意见,按程序呈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重新审核办理时限

  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新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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