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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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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1-26生效日期:2021-01-26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支持下,全省域范围内全面退出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业态。当前,“两节”“两会”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省政府安委办决定从即日起到2021年3月15日在全省开展文本框: 共 5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从严打击非法行为

  春节期间历来是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易发期,也是烟花爆竹事故多发时段,今年春节又是我省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业态后的第一个春节,各级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死灰复燃。

  要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基层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曾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村组、重点人员,以及城乡结合部、废旧厂房、废弃养殖场等可能出现非法行为的场所逐一登记建档,全面开展排查。要从严追根溯源。对查获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彻底查清非法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来源、销售、运输渠道,坚决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打非”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生产经营等现象突出甚至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构建“网格化”监管机制。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体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定期组织开展“打非”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检查,突出重点,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公路服务区作用,对途径我省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有关资质证照,严防外省烟花爆竹流入我省。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原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逐一排查,对摸排出的烟花爆竹要及时报请政府组织销毁。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觉守法意识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在社区、乡村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民航机场、公路服务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量较大场所,广泛宣传我省烟花爆竹“五禁”要求,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教育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各类非法违法活动,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主动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经核查举报属实的人员要进行奖励,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附表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办。

  联系人:王卫国   电话:0351-6819872

  邮箱:sxsajjjgsc@163.com。

  附件:打击烟花爆竹违反“五禁”情况统计表。docx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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